版權侵權但不用賠償?剖析美國版權訴訟賠償機制
面對美國版權訴訟,侵權是否就意味著必須高額賠償?一樁真實案例揭示:就算侵權事實成立,只要掌握關鍵時間點和舉證邏輯,也可能“侵權不賠”。
跨境電商賣家最怕的“晴天霹靂”,莫過于突然收到平臺通知:“您的店鋪因版權侵權TRO被凍結,鏈接下架、資金受限”。雖然這類Schedule A(批量TRO)訴訟案件近年已在美國司法界引起爭議,但從案件總量來看仍然有增無減。
尤其涉及版權侵權的案件,多數中小賣家要么被迫接受天價和解金,要么因應訴成本太高無奈棄店。
但最近美國伊利諾伊州的一起版權案,卻給賣家們提了個醒:就算侵權圖片被實錘,也未必得掏高額賠償。
案件背景:侵權圖片被實錘,被告卻敢強勢應對
這個案件沒有復雜的侵權爭議,但卻從2019年起訴至今仍未正式結案,與大部分力求速度與和解效率的TRO案件相比,多花了數倍時間。其中顯然發生了不尋常的爭議,其核心矛盾集中在賠償金額上,打破了“侵權就必賠巨款”的慣性認知。
1.原告的“版權維權”:從攝影作品到批量訴訟
原告自然人SUN,為自家的女士婚禮高跟鞋產品拍攝了一組攝影作品,并在2018年7月為這組作品完成了美國版權注冊(注冊類型為攝影作品)。
此后,SUN發現有不少賣家在亞馬遜等平臺銷售同類高跟鞋時,使用了與自己版權作品相同的圖片,于是發起批量版權侵權訴訟,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權,支付法定賠償或實際損害賠償金,以及原告律師費用。

2. 被告的意外反擊
和多數選擇沉默或和解的賣家不同,被告名單中兩名賣家Xie和Fang不僅沒有消極和解了事,進行了積極應訴,并且在披露過程中強勢回擊,迫使原告多次修改起訴狀。
隨后,Xie和Fang更就損害賠償問題向法院提出簡易判決動議(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on Damages),正是這個動議,使法院認定被告無須承擔法定賠償責任,并駁回原告主張的實際損失賠償額。
關鍵爭議:為什么侵權了卻不用賠?拆解美國版權賠償的2大核心規則
美國版權法規定侵權賠償主要分兩類:法定賠償和實際損害賠償(含利潤賠償),二者適用條件完全不同,原告少滿足一個條件,賠償主張就可能落空。
(一)法定賠償(statutory damages)——“注冊時間”是硬門檻
法定賠償是原告最愛用的方式——無需證明實際損失,法院可針對每個侵權作品判750至30000美元的法定賠償,故意侵權甚至能到15萬美元。
但想成功主張法定賠償,必須先符合《版權法》第412條的規定。412條的大原則是指,權利人的作品只有在注冊登記后,才能針對相關侵權行為主張第504和505條規定的法定賠償和律師費。此外,針對符合特點條件的,可追溯注冊前發生的侵權行為。

1. 核心規則:發表后3個月內注冊,賠償范圍才能追溯至“作品發表日”
根據第412條,只有滿足以下條件,原告才能對“版權注冊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主張法定賠償:
作品在侵權前已完成“預登記”(section 408(f));
作品的“正式注冊日”,不晚于兩個時間點中較早的一個:①作品發表后3個月;②原告知道侵權行為后的1個月。
因此,對于已發表的作品,往往發表后3個月的節點是較早日期,為保障主張法定賠償的權利,權利人應當在發表后3個月內盡早取得注冊登記。
2. 本案的“時間差”:原告注冊太晚,錯失法定賠償資格
法院審理后發現,原告對Xie/Zhang二被告并不適用法定賠償救濟,因為版權存在明顯“注冊滯后”:
作品發表時間:2016年1月(早于注冊2年多);
版權注冊時間:2018年7月(遠超“發表后3個月”的窗口期);
被告侵權時間:Xie在2017年2月開始用圖,Fang在2017年1月開始用圖——均發生在原告版權注冊前。
因此,法院直接裁定:原告無權對Xie和Fang主張法定賠償。
(二)實際損害和利潤損失(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關鍵是證明“圖片和利潤有關”。
根據美國版權法案504條規定,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可選擇主張法定賠償或實際損害賠償(包括損失和利潤)。由于法定賠償不適用,被告是否能夠主張實際損害賠償呢?
原告SUN主張實際損害賠償的理由是“被告通過使用侵權圖片賣出了高跟鞋,利潤達8萬多美元,這部分應作為賠償”。但法院同樣駁回了這一主張,核心問題出在“因果關系”上。
1. 核心規則:實際損害需證明“版權作品的價值”和“因果關聯”
根據在先判例,實際損失通常由版權作品在相關市場中的價值來決定,并根據侵權人所使用的版權內容的公平市場價值或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利潤損失來計量(Bell, 827 F.3d at 709)。可見,證明實際損害要看兩個關鍵的概念:
原告因侵權遭受的損失(比如版權作品的許可費、市場價值損失);
被告因侵權獲得的利潤(但必須是“因使用版權作品直接(direct profit)或間接產生的利潤(indirect profit)”)。
2. 本案的“舉證漏洞”:原告沒證明圖片值多少錢,或被告因使用圖片獲利多少
法院審查后發現,原告SUN的舉證存在兩大硬傷:
沒證明“攝影作品的市場價值”:既沒提供同類攝影作品的許可費標準,也沒說明這組高跟鞋圖片本身能帶來多少商業價值;
沒闡述和證明“利潤和圖片的因果關系”:被告銷售的是“實物商品”(比如本案的高跟鞋),而非“版權作品本身”(比如銷售圖片、許可圖片使用權),原告必須證明商品的利潤,是因為使用了侵權圖片才產生的,即二者存在關聯關系(casual nexus),不能簡單把“商品總利潤”等同于“侵權賠償”。被告的高跟鞋鏈接中,除了侵權圖片,還有其他宣傳圖、產品參數、價格等信息,原告無法說明“8萬多美元利潤里,有多少是侵權圖片帶來的”。
最終,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實際損害和利潤關聯,駁回其實際損害賠償主張。
賣家啟示錄
這起案件給所有跨境賣家敲響了警鐘,面對版權侵權訴訟,妥協和解未必是唯一選擇,關鍵是學會從賠償規則中找突破口。
遇到類似情況,先做好核查,并做到以下幾點:
先查原告的版權注冊時間是否錯過“3個月窗口期”,即核實原告作品的“發表日期”和版權“注冊日期”:
原告作品發表后超過3個月才注冊——僅能就注冊后的侵權行為主張法定賠償;
版權登記日在作品發表后3個月內,有可能追溯至發表后的侵權行為,需重點核查。
再區分版權內容和涉案產品的關系:被告銷售的商品是否有可能直接構成銷售侵權作品,原告能否輕易根據商品利潤主張損害。遇到復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
做好日常防范和風控,從“核實圖片來源”開始避免侵權:不隨意用免費平臺的圖片,可能已被注冊版權,盡量用從正規商業圖庫購買使用權利,并保留授權憑證。
自己拍攝的圖片及時注冊:如果是自有產品圖,建議在發表后3個月內完成美國版權注冊,避免后續維權時錯失法定賠償資格。
對跨境賣家而言,面對版權訴訟,既要敬畏法律、避免故意侵權,也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盲目和解,不輕易放棄抗辯,從版權注冊時間、實際損害證明等細節入手,或許就能找到翻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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